李某元、许某书诈骗罪二审成功辩护获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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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人:李某元、许某书

  案由:诈骗罪

  辩护人:泉安刑事律师团

  案号:(2016)泉安刑字第0902号、(2017)泉安刑字第0406号

  简要案情:

  被告人李某元、许某书犯诈骗罪一案,惠安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15日作出(2016)闽0521刑初135号刑事判决,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李某元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判处被告人许某书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等。宣判后,被告人李某元、许某书均不服上诉。

  其亲属特聘请泉安刑事律师团作为被告人李某元、许某书的二审辩护律师。

  辩护结果:

  二审法院经开庭审理后,采纳我们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认为原判认定李某元、许某书犯诈骗罪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据此,二审法院裁定撤销惠安县人民法院(2016)闽0521刑初135号刑事判决,发回重新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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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本案刑事裁定书节选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定 书

  (2016)闽05刑终1422号

  原公诉机关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元,男,1985年7月1日出生于海南省儋州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儋州市。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6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1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惠安县看守所。

  辩护人郑燕燕,福建泉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许某书,男,1986年12月5日出生于海南省儋州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儋州市。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6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惠安县看守所。

  辩护人蔡文明、罗某秀,福建泉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惠安县人民法院审理惠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某元、许某书犯诈骗罪一案,于2016年8月15日作出(2016)闽0521刑初135号刑事判决,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李某元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判处被告人许某书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等。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李某元以其未伙同许某书实施诈骗犯罪、应当查清事实依法改判,原审被告人许某书以部分金额不应计入其犯罪数额、原判量刑偏重等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李某元、许某书犯诈骗罪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惠安县人民法院(2016)闽0521刑初135号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惠安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黄**

  审 判 员

  王**

  代理审判员

  叶**

  二〇一七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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