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盗窃罪
案号:(2020)泉安刑字1204号
被告人:董某萍
辩护律师:福建泉安律师事务所 刑事法律部律师
简要案情:
2020年8月,被告人董某萍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将其名下的建设银行卡、邮政储蓄银行卡、锦州银行卡、农业银行卡、工商银行卡、辽宁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银行卡及绑定的电话卡提供给其在网上认识的一名微信好友(身份不明,另案处理)。期间,上述6张银行卡共计汇入非法资金人民币3341538.08元,其中434485.01 元系诈骗款项。
2020年11月11日,被告人董某萍在公安机关告知其名下的银行卡涉嫌用于违法犯罪并通知其前往银行调取银行卡交易流水及开户信息时,发现其的上述锦州银行卡上有5618元,其在明知该银行卡上的钱系他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所得的情况下,仍通过银行柜台取走银行卡内的5600元,占为己有。
2020年11月21日,被告人董某萍在辽宁省凌海市某小区被泉州市公安局台商投资区分局民警抓获归案。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董某萍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犯罪分子提供银行卡用于支付结算金额共计3341538.08元,情节严重;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钱款5600元,数额较大;应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萍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
其家属特聘请泉安刑辩律师团队作为被告人董某萍一审的辩护律师。
办案过程:
接受委托后,我们首先向法院申请调阅了全案的证据材料,并第一时间会见了被告人董某萍,听取其对案件事实的辩解。我们出庭辩护时提出董某萍具有多项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的情节,建议法院对其从轻处罚。一审法院采纳我们的大部分辩护意见,
一审判决:被告人董某萍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决定执行拘役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泉安刑事辩护律师团队,专注于刑事辩护。长期以来致力于重大、复杂、疑难刑事案件辩护研究,积累了丰富的辩护经验和诉讼技巧,每年均办理大量各类刑事案件,其中不乏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刑事案件,众多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得到取保候审、撤销立案、不起诉、从轻或减轻处罚、缓刑等辩护效果。
长期以来,泉安刑事业务部以精湛的业务水准、高度负责的敬业精神、良好的辩护效果,深得当事人和社会各界的好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