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适用缓刑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福建省两院两厅,2008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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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福建省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公安厅、福建省司法厅

关于印发《关于适用缓刑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闽高法(2008)278号

  各市、县(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分局)、司法局: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福建省人民检察院、福建省公安厅、福建省司法厅联合制定了《关于适用缓刑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九月十六日


  为正确贯彻执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规范适用缓刑,更好地实现刑罚惩治与预防犯罪的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对适用缓刑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关于适用缓刑的基本原则

  1、适用缓刑必须严格依法,坚持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和犯罪分子的悔罪程度,决定是否适用缓刑。

  2、适用缓刑必须认真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区别对待,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最大限度地化解矛盾、减少对抗、促进和谐。

  3、适用缓刑必须有利于犯罪人的矫正,从有利于犯罪人认罪服法、教育改造和回归社会出发,最大限度地遏制、预防、减少犯罪,实现刑罚目的,维护社会稳定。

  4、适用缓刑必须从实际出发,综合考虑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社会治安状况,注重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二、关于“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认定

  根据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缓刑的适用条件是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是适用缓刑的实质条件,一般应从以下几方面综合考察评判:

  (1)犯罪动机、目的;

  (2)犯罪手段、情节、后果;

  (3)认罪态度、悔罪表现;

  (4) 犯罪前的一贯表现;

  (5) 退赃、赔偿情况;

  (6)监管、帮教条件。

  三、关于适用缓刑的总体情形

  加强缓刑适用要依法区别不同情形,分别予以优先考虑适用或适当限制适用。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符合法律规定的缓刑条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可以考虑适用缓刑:

  (1)未成年人、在校学生、老年人、孕妇、哺乳期妇女、残疾人、精神智障者;

  (2)初犯、偶犯;

  (3)共同犯罪中的从犯、胁从犯;

  (4)犯罪预备、未遂、中止的;

  (5)具有自首或立功情节的;

  (6)过失犯罪;

  (7)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的;

  (8)单纯侵犯财产犯罪,情节较轻的;

  (9) 侵犯人身权利犯罪,情节较轻,积极赔偿,且取得被害方谅解的;

  (10)经济犯罪,情节较轻,主动退赃,积极挽回经济损失的;

  (11)基于民间纠纷、亲情引发、情节一般的犯罪。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缓刑:

  (1)惯犯;

  (2)曾受过刑事处罚或劳教处理的;

  (3) 犯罪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影响的;

  (4)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5)故意犯数罪的;

  (6)无法落实考察、帮教措施的。

  四、关于几类犯罪适用缓刑的具体情形

  (一)交通肇事罪

  交通肇事罪属过失犯罪,但系危害公共安全的多发性犯罪,要从犯罪情节、后果,犯罪后悔罪、赔偿态度等方面考虑是否适用缓刑。

  交通肇事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符合法律规定缓刑条件的,一般可以适用缓刑:(1)依法应当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认罪态度较好,能够赔偿,或者取得被害方谅解的;(2)根据犯罪情节,法定刑在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具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且认罪态度好,能积极赔偿,得到被害方谅解的;(3)其他符合缓刑条件的。

  对于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的“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又具有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六种情形之一的,或肇事后既未赔偿又未取得被害方谅解的,或者肇事后逃逸的,一般不适用缓刑。

  (二)赌博罪

  赌博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符合法律规定缓刑条件的,可以适用缓刑:(1)聚众赌博,组织参赌人数、抽头渔利数额、赌资数额刚达到或者略超出司法解释规定的定罪标准,积极退出非法所得的;(2)聚众赌博,组织参赌人数、抽头渔利数额、赌资数额虽明显超过司法解释规定的定罪标准,但系初次犯罪,认罪态度好,积极退出非法所得的;(3)其他符合缓刑条件的。

  (三)窝藏、包庇罪

  窝藏、包庇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符合法律规定缓刑条件的,可以适用缓刑:(1)犯罪情节一般,尚未严重妨害司法工作的;(2)窝藏、包庇对象论罪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或者窝藏、包庇对象论罪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但基于亲情关系而窝藏、包庇,尚未严重妨害司法工作的;(3)窝藏、包庇行为实施后,经司法机关教育,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协助司法机关侦破案件的;(4)其他符合缓刑条件的。

  (四)破坏森林资源、野生动植物资源犯罪

  破坏森林资源、野生动植物资源犯罪应从犯罪分子的主观恶性、犯罪数量、危害后果、社会影响等方面考虑是否适用缓刑。

  破坏森林资源、野生动植物资源犯罪符合法律规定的缓刑条件,可以适用缓刑。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缓刑:(1)曾因破坏森林资源、野生动植物资源受过行政、刑事处罚的;(2)依法应当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的;(3)犯罪造成严重后果,影响恶劣的。

  (五)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渎职罪

  对贪污贿赂、挪用公款、渎职等职务犯罪,既要依法正确适用缓刑,也必须充分考虑社会效果,正确掌握适用条件,防止适用不当。

  贪污、受贿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符合法律规定缓刑条件的,可以适用缓刑:(1)贪污、受贿数额不满五万元,具有坦白、积极退赃等情节的;(2)贪污、受贿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具有自首或者立功等法定减轻情节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全部退赃的;(3)其他符合缓刑条件的。

  贪污、受贿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缓刑:(1)贪污、受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根据法定减轻情节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2)贪污、受贿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适用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减轻处罚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上述第(2)项中,犯罪情节较轻,积极退赃,且在重大生产、科研项目中起关键性作用,有特殊需要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的,可以适用缓刑,但必须从严掌握。

  贪污、受贿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适用缓刑: (1)致使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或影响恶劣的;(2)没有退赃,无悔罪表现的;(3)犯罪动机、手段等情节恶劣,或者将赃款用于非法经营、走私、赌博、行贿等违法犯罪活动的;(4)属于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的;(5)曾因经济违法犯罪行为受过行政处分或者刑事处罚的;(6)犯罪涉及财物属于国家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等款项和物资,情节严重的;(7)其他不宜适用缓刑的情形。

  挪用公款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符合法律规定缓刑条件的,可以适用缓刑:(1)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在案发前后归还本金,或者进行营利活动,在案发前后归还本息,犯罪情节较轻的;(2)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巨大,超过三个月,在案发前后归还本金,或者进行营利活动,在案发前后归还本息,具有自首或者立功等法定减轻情节的。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或者进行营利活动,适用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减轻处罚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一般不适用缓刑。

  挪用公款具有本意见贪污贿赂犯罪不得适用缓刑规定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缓刑。

  渎职犯罪符合法律规定的缓刑条件,可以适用缓刑。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缓刑:(1)依法减轻处罚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2)具有徇私舞弊情节的;(3)渎职犯罪另外构成其他故意犯罪的;(4)造成特别恶劣影响的。

  (六)盗窃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

  盗窃、诈骗、敲诈勒索犯罪属多发性侵财犯罪,应从犯罪分子的主观恶性,犯罪数额、手段和后果,认罪态度和退赃情况,以及监管条件等方面考虑是否适用缓刑,区别对待。

  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符合法律规定缓刑条件的,可以适用缓刑:(1)偶犯,犯罪数额较大,能积极配合司法机关追回或者积极退回赃款赃物的;(2) 初次作案,犯罪数额巨大,但具有法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的;(3) 因生活所迫而实施犯罪,数额较大或刚刚达到数额巨大标准的,但能积极配合司法机关追回或退回赃款赃物的。

  (七)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罪应从犯罪起因、过错责任、犯罪后果和赔偿情况等方面考虑是否适用缓刑。注意处理好惩罚犯罪与保障被害人合法权益的关系,做好化解矛盾工作。

  故意伤害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符合法律规定的缓刑条件的,可以适用缓刑:(1)因民间纠纷引发的轻伤害,积极赔偿经济损失的;(2)因民间纠纷引发的重伤害,尚未造成严重残疾,能积极赔偿,且被害方予以谅解的;(3)被害人有明显过错,一时激愤而实施故意伤害的;(4)共同犯罪中情节较轻的从犯、胁从犯;(5)其他符合缓刑条件的。

  故意伤害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缓刑:(1)带有“黑恶性质”的故意伤害犯罪;(2)雇凶伤害他人的;(3)曾因暴力行为被行政处罚,又故意伤害他人,或者多次故意伤害他人的;(4)故意伤害致二人以上重伤或致人死亡的;(5)其他不宜适用缓刑的情形。

  (八)抢劫罪、抢夺罪

  抢劫、抢夺犯罪是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暴力性犯罪,社会危害性大,应慎用缓刑。

  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符合法律规定缓刑条件,能够落实考察、监管措施的,可以适用缓刑:(1)犯罪手段一般,系初次作案,没有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后果的;(2)确系共同犯罪中情节较轻的从犯、胁从犯的;(3) 其他符合缓刑条件的。

  五、关于未成年罪犯的缓刑适用

  对未成年罪犯适用刑罚,必须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充分发挥缓刑制度的矫正优势,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罪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未成年罪犯符合适用缓刑的法定条件,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应当宣告缓刑:(1)初次犯罪;(2)积极退赃或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3)具备监护、帮教条件。

  未成年罪犯符合适用缓刑的法定条件,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也应当宣告缓刑:(1)确属家庭经济困难,但能与被害方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协议的;(2)犯罪时系在校学生。

  六、关于相关部门的职责

  (一)公安机关

  (1)对于符合缓刑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应当注意收集其平时表现、家庭情况、犯罪原因、悔罪态度等材料。对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提出补充上述材料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并及时回复。

  (2)公安机关是缓刑的执行机关。对于被宣告缓刑的罪犯,由罪犯居住地县一级公安机关负责考察。居住地公安机关收到人民法院送达的缓刑生效法律文书后,应及时填写执行通知书回执并加盖公章退回人民法院。

  (3)负责考察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确定监管责任人,并建立缓刑罪犯监督考察档案,在缓刑考验期内对罪犯每六个月考察一次,考察情况记入罪犯档案。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试点地区,公安机关应与司法行政机关配合,共同做好缓刑罪犯的社区矫正工作。

  (4)对于被宣告缓刑的罪犯,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尚未构成犯罪的,公安机关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的建议;如果罪犯在考验期限内没有出现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公安机关应当公开宣告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不再执行,并通报原判决的人民法院。

  (二)人民检察院

  (1)对于符合缓刑条件的犯罪嫌疑人,人民检察院在自行侦查案件时,应当注意收集其平时表现、家庭情况、犯罪原因、悔罪态度等材料。公安机关收集的上述材料起诉时应当随案移送。对于人民法院提出补充材料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予以配合,并及时回复。

  (2)人民检察院在起诉或出庭支持公诉时,对符合缓刑条件的被告人,可以提出宣告缓刑的建议。

  (3)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加强适用缓刑审判工作的监督,发现依法不符合缓刑条件而宣告缓刑的,或者依法符合缓刑条件而判处实刑的,应当及时通过法律程序提出纠正意见。

  (4)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对缓刑考察工作的监督,发现监管和考察措施没有落实或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通知纠正。对监管失职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三)人民法院

  (1)对于符合缓刑条件的被告人,人民法院应当认真审查其社会调查材料,必要时应当予以核实。没有社会调查材料的,应当要求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提供。

  (2)对于被宣告缓刑的罪犯,人民法院应当将一、二审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及时送达罪犯居住地县一级公安机关。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试点地区,人民法院还应将一、二审裁判文书送达司法行政机关。

  (3)人民法院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对缓刑罪犯进行回访考察,配合公安机关和开展社区矫正工作试点的司法行政机关做好监管、帮教工作。

  (4)对于被宣告缓刑的罪犯,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公安机关提出撤销缓刑建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查,并根据具体情节,决定是否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并通知公安机关。

  (四)开展社区矫正工作试点地区的司法行政机关

  (1)开展社区矫正工作试点地区的司法行政机关,是缓刑罪犯社区矫正工作机关,应当在公安机关等部门的配合下做好缓刑罪犯社区矫正工作。

  (2)收到人民法院判处缓刑的生效法律文书后,司法行政机关应建立缓刑罪犯个人矫正档案,明确责任人员,落实矫正工作措施,在公安机关等的配合下做好监管考察和帮教工作,防止脱管、漏管。

  (3)对缓刑罪犯在考察期内违反监管规定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及时向公安机关通报,由公安机关决定是否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的建议。

  (4)对于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决的刑罚不再执行的缓刑罪犯,司法行政机关应依法公开宣告解除社区矫正。

  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试行。法律、司法解释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各地要及时将试行情况和试行中遇到的问题,向各自上级主管机关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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