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我们依法接受本案上诉人欧阳*茂家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上诉人欧阳*茂涉嫌故意伤害案的二审辩护人,现就本案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原审判决未充分考虑上诉人欧阳*茂具有以下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量刑畸重。
1、本案虽为共同故意犯罪,但欧阳*茂等众上诉人为临时起意的共同犯罪,与有组织、有预谋、有详细分工的共同故意犯罪的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性应有所区别,程度相对较轻;
2、本案最终出现被害人死亡的后果,并非上诉人欧阳*茂所追求的,同时因为致害人众多(目前可体现共有八个),当时的局面也非上诉人欧阳*茂所能控制,且欧阳*茂仅持棍击打了被害人的手臂和腿部,故显而易见被害人的致使伤并非上诉人欧阳*茂造成的;
3、上诉人欧阳*茂的认罪、悔罪态度真实诚恳,上诉人欧阳*茂在归案后始终能如实供述其罪行,且在一、二审期间均极力要求我转告其家人,尽可能从经济上赔偿被害人家属,以争取从最大程度上抚慰因上诉人欧阳*茂等人的犯罪行为导致被害人死亡而给其家属造成的创伤,从最大限度上消除欧阳*茂之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
4、本案的被害人对本案的发生也有一定的过错,因为被害人在与上诉人发生小纠纷后,不是息事宁人或报警,而是逞强好胜,且身上携带刀具,欲与上诉人武力解决矛盾;
5、上诉人欧阳*茂没有违法犯罪记录,系初犯。
综上所述,恳请尊敬的二审法院审判长、审判员在合议本案时,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刑罚原则,依法对支持上诉人欧阳*茂的上诉请求。本文由张助理整理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