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要案情:
被告人郭*军、汤*生、林*飞等人酒后由骑一辆摩托车要返回住处,途经东港路时,路遇受害人林*云及其男友徐*平、朋友马*鑫三人,被告人汤*生坐在摩托车后,伸手摸了一下受害人林*云的脸,引来林*云大骂,三被告人遂停下摩托车,冲向三受害人与其撕打,斗殴中,被告人汤*生拿出随身携带的刀具扎向受害人徐*平,致受害人徐*平死亡,随后三人逃窜中被捕。
办案过程:
被告人郭*军的亲属慕名到律师所找到蔡文明律师,要求蔡文明律师出庭为被告人郭*军辩护。受理案件后,蔡文明律师到看守所会见了被告人郭*军,并到法院复印了案件卷宗,经过深入研究,蔡文明律师认为被告人郭*军具有多种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并向法庭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一、本案中,被告人郭*军主观恶性较低,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属于从犯,建议法庭对其减轻处罚,在有期徒刑三年到八年的幅度内判处其刑罚。
首先,本起犯罪并非被告人郭*军所挑起,并且受害人徐*平也有一定的过错。证人马**的证言(卷宗P37):“徐*平见对方摸了林*云就冲上去打后座的那名男子,对方见徐万平冲上来就停下来,跟徐*平打起来……”可以与被告人林*飞、汤*朝生的供述相印证,证明首先动手的人是受害人徐*平自已。受害人在其女友被摸后,未能理性处理与本案的发生有一定关系;
其次,被告人汤*生挑起矛盾后,被告人郭*军是受了被告人汤*生的指挥,出于朋友义气才参与互殴行为,属于醉酒后盲目跟从他人的偶然犯罪;
再次,在本次斗殴中,被告人郭*军并未参与殴打受害人(即死者)徐*平,仅与受害人马*鑫互殴,且未造成马*鑫任何人身伤害。受害人徐*平伤重致死并非被告人郭*军所造成,被告人郭*军在本次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很小;
最后,被告人郭*军主观恶性较轻。从其未携带刀具,且未造成受害人马*鑫伤害的结果,可以看出被告人郭*军对被告人汤朝生携带匕首,并使用匕首捅伤被害人徐*平致其死亡的结果是完全超出其意志以外的;在发现被告人汤*生捅伤受害人徐*平后,被告人郭*军也立即制止了汤朝生进一步行为。
二、被告人郭*军系初犯,且认罪悔罪态度很好。
被告人郭*军平时表现很好,没有其他犯罪记录,本次犯罪是初犯、偶犯。从被告人郭*军的供述可以看出,其在第一次向公安机关所作的供述即坦白、彻底地交代了全部的犯罪事实,在其后的多次供述中,从侦查到审查起诉,被告人郭*军均能够积极主动、全部、彻底地向司法机关交待自己的犯罪行为,表明被告人已经认识到自己犯下了严重的错误,有改过自新、自新做人的良好愿望。从庭审情况来看,被告人也能够主动交待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良好。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和司法部颁布的《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关于“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之规定,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完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三、被告人郭*军愿意赔偿受害人家属的损失。
辩护人在会见被告人郭*军时,被告人即向本人表达了其认罪悔罪,愿意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的想法。被告人家属也表达了同样的想法。关于此点,建议法庭量刑时予以考虑。
办案结果:
检察机关建议对郭*军判处有期徒刑10-12年。作为郭*军辩护律师,蔡文明律师的辩护意见得到法院的大部分采纳。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汤*生、林*飞、郭*军三人均构成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汤*死刑,判处林*飞有期徒刑八年,而判处郭*军有期徒刑三年。委托人对蔡文明律师的办案结果十分满意。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汤*生、林*飞不服上诉,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