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犯罪嫌疑人:许某厘、许某军
案号:(2024)泉安刑字第0128-0129号
辩护人:福建泉安律师事务所 刑事部律师
简要案情:
根据公安机关指控,本案的犯罪嫌疑人许某厘、许某军等人,在明知菲律宾某集团从事诈骗的情况下,仍为该集团提供资金的保管服务,将自已的银行卡出借给诈骗集团人员使用,并帮忙取现,其中许某厘出借的3张银行卡累计流水4000多万元;许某军出借的1张银行卡累计流水140万余元。
办案过程:
接受委托后,我们向检察院调阅了本案的全部卷宗材料,并会见了当事人。泉安刑事律师团对本案召开疑难案件集体研究讨论,我们认为:指控许某厘、许某军等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其所针对的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本案并无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提供案涉银行卡时,客观上已经存在犯罪所得或者犯罪所得收益,没有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基础……
办案结果:
据此,我们向检察院提出了书面的辩护意见书,并经过多次与检察官的交换意见,
最终检察院采纳了我们的辩护意见,向本案的犯罪嫌疑人许某厘、许某军等人下达了《不起诉决定书》,无罪辩护获得成功。
相关法律规定: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价值总额达到十万元以上,属于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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