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侵犯著作权罪且数额巨大,成功辩护获无罪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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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由:侵犯著作权罪

  犯罪嫌疑人:王某锋等人

  案号:(2019)泉安刑字0303号

  辩护人:福建泉安律师事务所 刑事部律师

  简要案情:

  犯罪嫌疑人王某锋系某网络科技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某天在互联网上搜索到了一个专业的彩票信息软件,遂找人破解后,作为公司自有软件运营,至案发时已经营利一百多万元。后被该软件的著作权人发现后,向某县公安局报案。随后,2019年3月22日作为公司老板的王某锋及其公司的主要几名业务负责人、财务经理均被泉州市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并关押在看守所。

  王某锋妻子慕名聘请泉安刑事律师团队为王某锋辩护。

  相关法律规定:

  侵犯著作权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音像、计算机软件等作品,出版他人享有独占出版权的图书,未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音像制品,制作、展览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以营利为目的,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所列侵犯著作权行为之一,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属于“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复制品数量合计在五千张(份)以上的;

  (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情形。

  简单概括以上规定,违法所的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非法经营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复制侵权光盘在五千张以上的,即应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此,本案涉案金额特别巨大,如成立犯罪,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且无法取保候审或缓刑。

  办案结果:

  我们第一时间到看守所会见了王某锋,了解涉案基本情况,为其提供法律咨询。经认真研究后,我们认为指控各犯罪嫌疑人涉嫌侵犯著作权罪且涉案数额巨大,证据存在疑点,且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均表示愿与被害人协商赔偿事宜。据此,我们依法向某县公安局提出相应辩护意见,并建议对王某锋等人取保候审或撤销案件。某县公安局经研究后,同意辩护人的意见,王某锋等数名犯罪嫌疑人在被关押了近30天后,均被无罪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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