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某兵故意伤害致一人死亡,成功辩护获轻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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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由:故意伤害(致人死亡)

  被告人:沈某兵

  案号:(2017)泉安刑字0506号

  辩护人:福建泉安律师事务所 刑事部律师

  简要案情:

  2016年8月1日被告人沈某兵经被害人宾某介绍认识罗某菊。次日,被告人沈某兵与被害人宾某因被告人沈某兵将罗某菊送回晋江之事,双方发生争吵,继而扭打在一起,后被劝阻。被告人沈某兵即返回停放在附近的面包车上,将事先放在车上的水果刀藏在裤子口袋里走向被害人宾某,两人再次发生争吵后,被告人沈某兵拿出水果刀朝被害人宾某砍去,致被害人宾某受伤,随后逃离现场。被害人宾某经抢救无效当天死亡。

  被告人沈某兵聘请泉安律师事务所蔡文明律师、郑燕燕律师作为其一审辩护人,我们认为本案系因琐事引发,提出被告人沈某兵存在激情犯罪、构成自首、已赔偿等等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

  办案结果: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采纳我们大部分辩护意见,判决被告人沈某兵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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