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故意伤害(致人死亡)
被告人:沈某兵
案号:(2017)泉安刑字0506号
辩护人:福建泉安律师事务所 刑事部律师
简要案情:
2016年8月1日被告人沈某兵经被害人宾某介绍认识罗某菊。次日,被告人沈某兵与被害人宾某因被告人沈某兵将罗某菊送回晋江之事,双方发生争吵,继而扭打在一起,后被劝阻。被告人沈某兵即返回停放在附近的面包车上,将事先放在车上的水果刀藏在裤子口袋里走向被害人宾某,两人再次发生争吵后,被告人沈某兵拿出水果刀朝被害人宾某砍去,致被害人宾某受伤,随后逃离现场。被害人宾某经抢救无效当天死亡。
被告人沈某兵聘请泉安律师事务所蔡文明律师、郑燕燕律师作为其一审辩护人,我们认为本案系因琐事引发,提出被告人沈某兵存在激情犯罪、构成自首、已赔偿等等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
办案结果: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采纳我们大部分辩护意见,判决被告人沈某兵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
福建泉安律师事务所刑事业务部,是本所精心打造的一支精英律师团队,是一支法学理论功底深厚、司法实践经验丰富的专业刑事辩护团队。
泉安刑事业务部的每一起刑事案件均由具有丰富刑事辩护经验的律师承办,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由承办律师提交刑事业务部集体讨论,主任律师主持,旨在发挥团队优势,整合集体智慧和资源,为每一名客户提供高水平、高效率、高质量的刑事辩护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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