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抢劫罪
被告人:张某
案号:本案例根据(2019)泉安刑字第0107号卷宗编写
辩护人:福建泉安律师事务所 刑事部律师
简要案情:
本案被告人张某因涉嫌绑架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其家属聘请泉安律师刑事辩护团队作为其辩护人。
经公安机关侦查后,检察院以被告人张某等人涉嫌抢劫罪提起公诉,具体如下:
1、2018年7月,被告人张某与曾某、林某在网上密谋抢劫某村支书财物,在村支书车上安装定位器跟踪其行动轨迹,并在村支书下班路上等候,在村支书开车经过时用易拉罐砸、划其车,欲在村支书下车时将其劫持到山上,但因村支书警觉未下车而未能得逞;
2、2018年7月中旬以来,被告人张某与陈某在网上密谋盗抢官员财物,后目标确定为某建设局官员钟某。被告人张某又召集曾某、林某参加。四人聚集后,曾某携带GPS定位器和开锁工具,林某携带胶带,后到被害人钟某上班的行政中心会合,要在钟某车上安装定位器跟踪其行踪再行窃,如行窃不成,就将钟某捆绑到山上逼迫其说出藏钱地点和逼其转账。
3、2018年8月26日,被告人张某与曾某、林某密谋盗抢重庆某官员家中财物,三人到重庆聚集后,因搞不清楚被害人具体位置而未得逞。8月28日,三人又到重庆某别墅区附近会合,采用现场搜索目标的方式意图实施抢劫,后因未能找到被害人而未得逞;
案发后,某村村支书报警,后四被告人均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辩护要点:
一、构成绑架罪还是抢劫罪?
绑架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抢劫罪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由此可见,抢劫罪与绑架罪相比,在量刑上更轻。
抢劫罪与绑架罪的区别在于:(1)主观方面故意的内容不完全相同。前者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后者有的以勒索财物为目的,有的以扣押人质为目的;
(2)犯罪的方式不同。前者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将财物劫走;而后者则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他人,尔后向被绑架人的亲属勒索财物或者向有关方面提出非法要求。
根据本案被告人犯罪行为的特征,显然应认定为构成“抢劫罪”
二、犯罪未遂还是犯罪预备?
根据司法解释,抢劫三次以上,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如果认定为犯罪未遂,即使减轻处罚,一般也得判刑五年以上。
犯罪未遂与犯罪预备最主要的区别:是否已经着手实施犯罪。
我们认为被告人张某尚未着手实施犯罪,属于犯罪预备。
判决结果:
泉州市某区法院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张某犯抢劫罪,属于犯罪预备阶段,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一审判决后,被告人张某服判未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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