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珍(化名)向亲戚阿静(化名)借了两笔钱,并在借条上特意注明借款投资于丈夫大力(化名)在贵阳的一家音乐会所。大力得知后,坚决不承认该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认为这是阿珍的阴谋。日前,连江县法院根据证据规则,判令由阿珍单独偿还这笔借款。
妻借钱未还夫也成被告
2009年6月和7月,阿珍先后出具两张借条给姑姑阿静,其内容注明阿珍向阿静借款8万元和2万元,两次共计10万元,月息均为1.2%,并均注明用于投资贵阳某音乐会所。
因阿珍一直不还款,阿静于2011年8月将阿珍和她的丈夫大力一同告上法庭,要求他们共同归还借款10万元及利息。
庭审中,阿珍提出,她与丈夫大力分别于2007年9月和2009年7月投资厦门的一家电子游戏机店和贵阳的一家音乐会所,由于投资资金不足,她确实先后两次向阿静借了总共10万元。现因店内生意不是很好,加上大力最近也没有分红款拿回,所以一时无法如数偿还债务,希望阿静能允许阿珍和大力共同分期偿还。
男方坚决不承认诉争借款
大力则根本不承认这两笔借款。他表示,自己和阿珍分居已久,双方感情破裂,在2011年3月的离婚诉讼中,阿珍并没有提出这两笔债务。大力称,两张借条上所写的“用于投资贵阳某音乐会所”纯属阿珍虚构,该音乐会所是在2009年9月才开始筹备的,而阿珍却在2009年6月和7月就已经知道这家店的名称,这明显不是事实。阿珍和阿静之间是亲属关系,他们的借贷关系很可能是故意伪造的,不能作为夫妻共同债务来主张。另外,贵阳的这家音乐会所是大力的亲戚与他人合伙所开,大力只是替亲戚看管账目,并没有参与投资,也没有收到这笔款项。
法院判令由一方单独偿还
连江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诉争债务系阿珍与大力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借,但因阿珍在借条中明确注明用于投资贵阳的音乐会所,阿静对此没有异议,视为双方对该借款的用途有了明确约定。因此,阿静对诉争借款的用途负有审查义务。
现大力举证证明贵阳某音乐会所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和取得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时间均在阿珍向阿静出具借条之后,而阿静又无法证明大力同意共同借债,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应由阿静承担。
同时,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证明阿珍向阿静的借款用于她和大力的夫妻共同生活所需。因此,法院不支持阿珍主张诉争债务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的请求,判令由阿珍单独偿还这10万元借款及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