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治,委托泉安律师代理民事诉讼
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案号:(2017)泉安民字0511号
简要案情:
王某治租赁福建省泉州市**日杂公司的店面用于经营超市,租赁期限至“租赁房屋拆迁”为止,每月租金4000元。后福建省泉州市**日杂公司认为租金偏低,以租赁期间至“租赁房屋拆迁”为止属于不定期租赁合同为由,诉至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要求解决租赁合同。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解除租赁合同,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又裁定维持一审判决。王某治不服一审、二审判决,委托本所律师代理申请再审。
办案结果: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一审、二审判决,由高级法院提审。
附本案文书节选: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定 书
(2018)闽民申37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某治,男,1975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文明,福建泉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燕燕,福建泉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福建省泉州市**日杂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西湖街*****。
法定代表人:欧**,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福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福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王某义,男,1963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泰县。
再审申请人王某治因与被申请人福建省泉州市**日杂公司、一审被告王某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闽05民终11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王某治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林**
审 判 员
高**
代理审判员
冯**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