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泉州分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张美*亲属的委托,并征得其本人的同意,指派蔡文明担任被告人张美*涉嫌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绑架罪一案的一审辩护人,现就本案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对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张美*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绑架罪的指控,辩护人不持异议,但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张美*为本案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犯罪行为的首要分子与本案的实际情况不符:
从公诉机关的的起诉书中可以体现,之所以认定被告人张美*为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的首要分子,是认为被告人张美*有以下行为:
1、得知其夫张*成被*街道办以开会为由通知至街道办门口时被不明身份人抓走后,心急如焚地跑到*街道办了解情况,强行推开办事处电动门,并要求释放张*成;
2、被告张美*上前抓打、拉扯陈小周;
但是辩护人认为公诉人认定的以上事实,并没有相关证据支持。
首先,事发当时,电动门是否是村民强行推开,有待证实,根据案发时办事处的门岗工作人员苏*寅的笔录证实(第伍卷134页):我们在门岗处阻拦不了,只好将电动门开启,让村民进去。也即事发时,是门岗自认为电动门无法阻止村民,才自行开启的,而且从门岗的工作人员苏*寅、强*宏等人的笔录也均未指认被告人张美*强行推开电动门,张美*自已的供述中也未提及强行推开电动门。
其次,被告人张美*是否有抓打、拉扯陈*周,证据也并不充分。受害人陈*周并未辨认出张美*有拉扯或抓打他,同案的被告人宋*、张*设、马*如等人的笔录均未指认张美*有抓打、拉扯陈*周行为,也证实其没有叫喊要把陈*周拉回阳塘村。且当时参与拉扯的人很多,不能简单地因为张美*是张*成的妻子就认定其为首要分子。
而对于余*权的证言,我的意见与张*节辩护人的意见是一致的,其在这起冲击国家机关行为中,自称也被村民打中,作为受害人,又作为办案机关的负责人,现又作为证人,其证言的效力值得推敲。故辩护人认为公诉人没有其他证据来证实被告人张美*有组织、指挥冲击国家机关的行为,也没有证据证明其起领导、决策作用,因此不属于首要分子。只能认定被告人张美*积极参加冲击国家机关。
对于绑架罪,我们认为其实是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的延续和扩大化,考虑到本案属于群体性案件,且犯罪造成的后果较小,情节显著轻微,根据我国刑法第十三条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建议法庭不按构成绑架罪处理,而按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的情节在量刑上予以考虑。
二、被告人张美*有以下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1、被告人张美*之所以会参与冲击国家机关,首先是听他人说其夫张*成在办事处开会时,被不明身份的人抓走,作为妻子的张美*心急如焚,才急于前往办事处了解情况;其次是街道办的工作人员陈*周等人未能据实相告而推说不知,继而又在明明知道自己无权放张*成的情况下还一再地向被告人张美*等人承诺放张*成的时间但又没有放出张*成,从而激怒众村民的情绪,导致村民情绪失控,这与办事处的处理措施不当是有很大关系的。基于张美*是农民,且法律意识淡薄,急于救出自已的丈夫,情有可原,建议法庭酌情从宽处理;
2、被告人张美*参与的绑架行为,首先提议绑架换人的并不能证实是张美*,这从张*设、彭亚*彬、张*节、张*平、刘*兰等人的证言均未能证实是张美*首先提议的,仅有宋*一人的证言,属于孤证,显然证据不足;其次,张美*等人绑架彭亚彬并没有伤害彭亚彬之意,也未造成其实际的人身伤害,情节显著轻微,建议法庭不绑架罪处理;
3、从公诉机关提供的被告人张美*的户籍资料可以体现,被告人张美*并无前科劣迹;
4、被告人张美*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认罪悔罪态度较好。
综上所述,鉴于本案确属特殊的群体性案件,张美*一家九人成为被告,家庭确实困难。且被告人张美*曾因病手术切除一肾,医生建议要多休息,不能过份操劳或从事体力劳动。辩护人建议合议庭能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刑罚原则,在较大幅度内对被告人张美*从轻判处刑罚,并对被告人张美*宣告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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