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黄某俊,户籍地四川省仁寿县。
辩护律师:福建泉安律师事务所刑事部律师
案号:盗窃罪,(2018)泉安刑字0908号
简要案情:
被告人黄某俊多次到鲤城区江南街道******员工宿舍二楼露台、三楼走廊等处,盗走该厂女员工晾晒在上述地点的女式内裤、胸罩、丝裤袜。2018年1月19日22时许,被告人黄某俊再次到二楼露台盗取女式内衣裤时被被害人周某、夏某等人当场抓获,后公安机关在其租房床铺上查获被盗的女性内裤28条、胸罩24件和丝裤袜6条。
办案经过:
一审期间,我们根据在案的事实与证据材料,建议法院对被告人黄某俊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经与法官多次交换意见后,法院采纳我们的辩护意见。
办案结果:
法院最终采纳我们律师的辩护意见,判决被告人黄某俊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
附本案判决书节选: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决 书
(2018)闽0502刑初294号
公诉机关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俊,男,1996年3月5日出生于四川省仁寿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仁寿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8年1月19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逮捕。现在住处候审。
辩护人蔡文明、***,福建泉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泉鲤检刑诉〔2018〕2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俊犯盗窃罪,于2018年9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8年9月14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永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俊及其辩护人蔡文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7年12月至2018年1月期间,被告人黄某俊多次到鲤城区江南街道******员工宿舍二楼露台、三楼走廊等处,盗走该厂女员工晾晒在上述地点的女式内裤、胸罩、丝裤袜。2018年1月19日22时许,被告人黄某俊再次到二楼露台盗取女式内衣裤时被被害人周某、夏某等人当场抓获,后公安机关在其租房床铺上查获被盗的女性内裤28条、胸罩24件和丝裤袜6条。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俊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证明、工作说明、照片、搜查证、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搜查笔录、辨认笔录、被害人李某、荣某1、黄某1、曾某、黄某2、林某、陈某、黄某3、曹某、周某、夏某、王某、吴某等人的陈述、证人龙某、张某的证言及被告人黄某俊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黄某俊在拘役二个月至四个月的幅度内处刑,并处罚金。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被告人黄某俊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俊所盗赃物已追回,予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俊主动于庭审前预缴罚金,予以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没有前科劣迹,主观恶性较小,所盗财物价值低,已预缴罚金,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建议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建议,予以采纳。综合本案的犯罪情节,对其适用缓刑,进行社区矫正,亦能达到刑罚的惩罚目的。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某俊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扣案在案的赃物,由扣押机关依法返还给各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王**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
泉安刑事辩护律师团队,专注于刑事辩护。长期以来致力于重大、复杂、疑难刑事案件辩护研究,积累了丰富的辩护经验和诉讼技巧,每年均办理大量各类刑事案件,其中不乏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刑事案件,众多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得到取保候审、撤销立案、不起诉、从轻或减轻处罚、缓刑等辩护效果。
长期以来,泉安刑事业务部以精湛的业务水准、高度负责的敬业精神、良好的辩护效果,深得当事人和社会各界的好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