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敲诈勒索罪
被告人:马某
辩护人:福建泉安律师事务所 刑事部律师
案号:(2019)泉安刑字第0714号
简要案情:
被告人马某原系位于本区丰泽街道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员工。2019年4月间,被告人马某从上述公司离职时,起意敲诈公司老板即被害人陈某财物,并伪造了相关检测数据的资料。同年6月14日至6月17日间,被告人马某通过发送短信、邮件方式,将上述伪造的资料及举报信件发至被害人陈某及其助理的电子邮箱、手机,多次以要检举工程质量问题为由,向陈索要100万元(人民币,下同),陈未理会并于6月17日报警……
后被告人马某于2019年7月9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其亲属慕名聘请泉安刑事辩护律师团队作为被告人马某的一审辩护律师。
辩护结果:
我们接受委托后,通过多次会见被告人,向法院调阅相关证据材料,争取被告人的多项从轻处罚情节,与检察官、法官多次交换辩护意见。最终法院一审判处被告人马某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二年。被告人随后即被释放。
附本案判决书节选: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决 书
(2020)闽0503刑初1号
公诉机关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某,男,1991年12月17日出生于陕西省渭南市,汉族,大专文化,住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7月9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泉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李**、***,福建泉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检察院以泉丰检公诉刑诉[2019]5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犯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及其辩护人李庆贤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马某原系位于本区丰泽街道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员工。2019年4月间,被告人马某从上述公司离职时,起意敲诈公司老板即被害人陈某财物,并伪造了相关检测数据的资料。同年6月14日至6月17日间,被告人马某通过发送短信、邮件方式,将上述伪造的资料及举报信件发至被害人陈某及其助理的电子邮箱、手机,多次以要检举工程质量问题为由,向陈索要100万元(人民币,下同),陈未理会并于6月17日报警……
…………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要挟手段,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马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马某的行为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对其给予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对马某给予减轻处罚。辩护人相关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马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没收被告人马某的作案工具小米手机一部。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林*
人民陪审员
彭**
人民陪审员
邱**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范**
书 记 员
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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