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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安刑事律师团队讲解福建省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量刑,这个罪名要判多久呢?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量刑的主要依据:
1、《刑法》第313条;
2、2017年贯彻落实《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公安厅 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
3、最高法《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法释〔2015〕16号)
(一)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1.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 “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认定,可参照《最高院适用<合同法>的解释(二)》第十九条“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七十的,一般可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的规定认定。
2.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3.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4.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5.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6.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7.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8.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9.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10.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11.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12.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第2、3、4、5、6、7项规定的“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无偿转让财产额达到执行标的额的10%,但个人未达到5万元、单位未达到25万元的除外;
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达到担保额的10%,但个人未达到5万元、单位未达到25万元的除外;
(二)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无偿转让财产额不足执行标的额的10%,但个人达到5万元、单位达到25万元以上,且该财产为被执行人仅有的可供执行财产的,或者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方式转移财产给他人的;
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不足担保额的10%,但个人达到5万元、单位达到25万元以上,或者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方式转移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给他人的;
(三)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故意毁损、隐藏、转移或转让生效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特定物,致使特定物交付不能且价值无法弥补,造成权利人重大经济损失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人故意毁损、隐藏、转移财产性权利凭证、财务账册或不履行法定工作职责、业务经营范围内的工作职责等,造成权利人重大经济损失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五)其他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拒不执行行为。
第(三)、(四)项“重大经济损失或其他严重后果”可参照第(一)项比例规定并结合拒不执行的手段、后果等情节,酌情掌握。
(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情节特别严重的”,可参照上述“情节严重”数额标准的五倍执行,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福建泉安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团队,是一支法学理论功底深厚、司法实践经验丰富的专业刑事辩护团队。该团队律师长期以来,专注于刑事辩护,均接受过专业的刑事辩护培训,积累了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并先后辩护了多起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刑事案件。 长期以来,团队以“高效尽责,灵活办案、有效辩护”为工作原则,为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提供高效的刑事辩护工作,为家属提供法律帮助,排忧解难。经过多年的辩护经历,该团队办案严谨、作风稳健、辩护思路清晰,形成了一套自有精湛的辩护技巧,多次取得了良好的辩护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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