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某青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成功辩护获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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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人:苏某青

  案由:故意伤害(致人死亡)

  辩护人:福建泉安律师事务所刑事部律师

  案号:(2018)泉安刑字0908号

  简要案情:

  2017年12月15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苏某青与被告人谭某、黄某、徐某等人步行至某菜市场附近时,因琐事与被害人张某植、陆某一方发生口角,被害人张某植遂驾驶电动车载陆某调头返回撞向谭某、苏某青一方,引发双方互殴。

  因打不过对方,被告人一方谭某即让黄某打电话给阮某到场帮忙,后阮某、张某荣到场帮忙,被告人一方与被害人继续打斗,打斗中张某荣持匕首连续捅刺被害人张某植,致张某植送医抢救无效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苏某青、黄某、徐某、张某荣等人均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各被告人均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检察院诉至中级法院审判。

  辩护结果:

  泉安律师作为本案被告人苏某青的辩护律师,我们出庭辩护时提出被告人苏某青在本案共同犯罪中属于从犯、被害人有过错、积极赔偿等辩护意见均得到法院采纳,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苏某青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宣判后,被告人苏某青立即得到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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