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私下将财产赠与第三者,另一方有权追回吗?|泉州离婚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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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离婚财产分割的时候,夫妻共同财产是可以进行分割的。但如果婚姻存续期间,一方将财产赠予给第三者,另一方是否有权追回呢?下面我们就谈谈这个问题,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婚内一方私下将财产赠与第三者,离婚后另一方有权追回吗

  婚姻一方赠与给非法同居方的行为是无效的,理由有两点:

  第一,这种赠与行为是一种不法给付行为,他们的行为违反社会道德准则,赠与房产的行为违背公序良俗,按照《合同法》52条,违反公序良俗的合同无效,因此该赠与行为无效。

  第二,一方处分的是夫妻共同财产的一部分,处分夫妻共有的财产需经过夫妻双方的同意,否则就是侵害了另一方配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权。不同意赠与的夫妻一方可以要求被赠与人返还财产。

  所以,尽管该赠与行为已经实际履行完毕,但另一主仍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这种不法给付行为。

  在夫妻双方未特别约定的情形下,婚后所得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1、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2、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二、如何定义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所谓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夫妻结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离婚之前这段时间,这期间夫妻所得的财产,除约定的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一方对夫妻存续期间的财产的处分,需征得配偶的同意。由此可知,我国的夫妻共同财产具有以下特征:

  1、夫妻共同财产的主体,是具有婚姻关系的夫妻,未形成婚姻关系的男女两性,如未婚同居、婚外同居等,以及无效或被撤销婚姻的男女双方,不能成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主体。

  2、夫妻共同财产,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婚前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自合法婚姻缔结之日起,至夫妻一方死亡或离婚生效之日止。

  3、夫妻共同财产的来源,为夫妻双方或一方所得的财产,既包括夫妻通过劳动所得的财产,也包括其他非劳动所得的合法财产,当然,法律直接规定为个人特有财产的和夫妻约定为个人财产的除外。

  4、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双方享有同等的权利,承担同等的义务。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特别是夫妻一方对共同财产的处分,除另有约定外,应当取得对方的同意。

  5、不能证明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三、夫妻共同财产主要包括哪些

  《婚姻法》第十七条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应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范围作出了规定,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工资、奖金收入及各种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补贴。

  2、生产、经营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拥有的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因继承遗产和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对于继承遗产的所得,指的是财产权利的取得,而不是对财产的实际占有。即使婚姻关系终止前并未实际占有,但只要继承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继承的财产也是夫妻共同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6、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7、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8、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得部分夫妻共有。

  以上是我们讨论的“婚内丈夫私下将财产赠与第三者,离婚后前妻有权追回吗”的相关内容。

  综上,另一方有权追回在婚姻存续期间另一方私自赠予第三方的财产。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专业的离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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