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卖淫罪的量刑|泉州专业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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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组织卖淫罪(刑法第358条第一、二款)【37】

  (一)以招募、雇佣、纠集等手段,管理或者控制他人卖淫,卖淫人员在3人以上的,应当认定为“组织他人卖淫”,应予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卖淫人员累计达10人以上的;

  2.卖淫人员中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累计达5人以上的;

  3.组织境外人员在境内卖淫或者组织境内人员出境卖淫的;

  4.非法获利人民币100万元以上的;

  5.造成被组织卖淫的人自残、自杀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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