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产假期间,用人单位还需要发放工资吗?

  女职工产假期间用人单位是否还需要发放工资呢?

  根据《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一条:“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享受婚假十五日;符合本条例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产假延长为一百五十八日至一百八十日,男方照顾假为十五日。婚假、产假、照顾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晋升。”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六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第五条:“女职工生育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产假。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照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由此可见,生育津贴相当于该女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生育津贴相当于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的特殊表现形式。因此,如果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在产假期间应该依法享受生育津贴,用人单位不再发放工资,否则女职工在此期间相当于领取了两份工资,用人单位如果在依法缴交生育保险的基础上还要再次支付生育女职工的工资,负担过重。

  当然,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用人单位应该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支付其产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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