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不起诉”相关规定|泉州刑事案件律师

  什么是“不起诉”?

  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后做出不将案件移送人民法院审判而终止诉讼的决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1、173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由此可是,不起诉有三种情形,即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证据不足不起诉。


  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不起诉?

  不起诉分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和证据不足不起诉三种:

  一、法定不起诉

  检察院审查起诉,发现犯罪嫌疑人具有《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1.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的;

  2.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3.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4.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5.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7.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酌定不起诉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酌定不起诉是检察院行使起诉裁量权的表现。

  酌定不起诉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二是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

  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免除刑罚的情形主要有:

  (1)犯罪嫌疑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我国刑法规定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在外国已经受过刑事处罚的;

  (2)犯罪嫌疑人又聋又哑,或者是盲人犯罪的;

  (3)犯罪嫌疑人因防卫过当或者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不应有危害而犯罪的;

  (4)为犯罪准备工具, 制造条件的;

  (5)在犯罪过程中自动中止或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

  (6)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

  (7)被胁迫、被诱骗参加犯罪的;

  (8)犯罪嫌疑人自首或者在自首后有立功表现的。

  三、证据不足不起诉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确定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属于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1)据以定罪的证据存在疑问,无法查证属实的;

  (2)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缺乏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的:

  (3)据以定罪的证据之间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的;

  (4)根据得出的结论具有其他可能性的。


  “不起诉”会有案底吗?

  刑事犯罪记录也叫案底,一般指某人过去犯法或犯罪行为的记录。又称犯罪人员犯罪记录制度,在我国法律中一般指有过刑事犯罪前科的档案记录,而该犯罪档案一般存放至公安部门保存。

  不起诉就意味着法院没有机会认定犯罪,没有被认定犯罪就不会有犯罪记录。

  但不起诉不等于没犯罪,要分三种情况,一是无犯罪,二是存疑不起诉,三是够成犯罪但情节显著轻微,不追究刑事责任,所以只有前两种才能说无犯罪记录。

  如果是第三种情况。一旦登记立案,即使后来没有任何处理都有记录,除非你直接被法院宣判无罪,或者你当时是未成年人,那么轻微的刑事案件在满足要求的情况下记录会被封存,也就是除了当事人谁都不会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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