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名 | 量刑档次 | 犯罪情节 | 毒品品种 | 毒品数量 | 刑期 |
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罪 | 第一量刑幅度 | 情节较重 | (一)麻黄碱(麻黄素)、伪麻黄碱(伪麻黄素)、消旋麻黄碱(消旋麻黄素) | 一千克以上不满五千克 |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
(二)1-苯基-2-丙酮、1-苯基-2-溴-1-丙酮、3,4-亚甲基二氧苯基-2-丙酮、羟亚胺 | 二千克以上不满十千克 | ||||
(三)3-氧-2-苯基丁腈、邻氯苯基环戊酮、去甲麻黄碱(去甲麻黄素)、甲基麻黄碱(甲基麻黄素) | 四千克以上不满二十千克; | ||||
(四)醋酸酐 | 十千克以上不满五十千克; | ||||
(五)麻黄浸膏、麻黄浸膏粉、胡椒醛、黄樟素、黄樟油、异黄樟素、麦角酸、麦角胺、麦角新碱、苯乙酸 | 二十千克以上不满一百千克; | ||||
(六)N-乙酰邻氨基苯酸、邻氨基苯甲酸、三氯甲烷、乙醚、哌啶 | 五十千克以上不满二百五十千克 | ||||
(七)甲苯、丙酮、甲基乙基酮、高锰酸钾、硫酸、盐酸 | 一百千克以上不满五百千克 | ||||
(八)其他制毒物品数量相当的。 | |||||
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达到前款规定的数量标准最低值的百分之五十,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
(一)曾因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受过刑事处罚的; | |||||
(二)二年内曾因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受过行政处罚的; | |||||
(三)一次组织五人以上或者多次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或者在多个地点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的; | |||||
(四)利用、教唆未成年人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的; | |||||
(五)国家工作人员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的; | |||||
(六)严重影响群众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的; | |||||
(七)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 |||||
第二量刑幅度 | 情节严重 | (一)制毒物品数量在以上情节较重最高数量标准以上,不满最高数量标准五倍的 |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
(二)达到以上情节较重的数量标准,且具有以上第三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 |||||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 |||||
第三量刑幅度 | 情节特别严重 | (一)制毒物品数量在情节较重的最高数量标准五倍以上的; | 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
(二)达到情节严重的数量标准,且具有情节较重第三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 |||||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