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江律师:【案例】重罚1万!管辖异议、笔迹鉴定等惯用恶意拖延诉讼伎俩真能屡试不爽?

  【案情回放】

  近期,知识产权庭在审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期间,因被告施某清多次采取不诚信行为恶意拖延诉讼,知识产权庭以其在民事诉讼过程中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严重妨碍民事诉讼为由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罚款1万元,以示惩戒。

  原告施某香与被告施某清、陈某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告施某清在诉讼过程中提出管辖权异议,庭审时两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诉讼过程中,被告施某清还以欠条上的签名不是其本人书写为由,申请笔迹鉴定,但经法院通知后,被告施某清又拒不到庭提供鉴定样本和预交鉴定费用。

  8月29日,知识产权庭依法对该案作出判决,并依法向两被告邮寄送达判决书,9月底,被告施某清到庭补领判决书,承办法官询问为何申请笔迹鉴定,又不到庭提供鉴定样本,亦不参加庭审时,施某清表示借条上的签名确系本人所签,并承认在诉讼中提管辖权异议、申请笔迹鉴定均是为了拖延时间。

  承办法官综合考虑被告施某清多次采取不诚信行为恶意拖延诉讼,遂依法作出上述决定,以示惩戒。目前,被告施某清已缴清1万元罚款。

  法官说法

  当前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出于各种目的,滥用诉讼权利,恶意拖延诉讼的现象时有发生,其中,常见的方式有滥用管辖异议权、滥用申请鉴定权、滥用上诉权。恶意拖延诉讼行为,不仅会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扰乱了正常的司法秩序,而且会造成司法资源巨大浪费,甚而因案件久拖不决严重影响司法权威。恶意拖延诉讼的行为,归根到底是拖延方借损害他人权利来逃避自己的义务和责任。晋江法院该案例提醒大家,在民事诉讼程序中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否则法院将会以严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妨害民事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为由,依法给予罚款等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泉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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