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碍信用卡管理秩序罪如何量刑及罪名解析


  一、刑法条文

  刑法第177条之一:第一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没,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仿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是指持有、运输伪造的信用卡或者数量较大的伪造的空白信用卡,非法持有数量较大的他人的信用卡,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或者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行为。

  本罪是《刑法修正案(五)第1条增设的罪名。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构成要件是: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信用卡管理秩序。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信用卡。

  根据2004年12月2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的规定,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不仅包括国际通行意义上的具有透支功能的信用卡,也包括不具有透支功能的借记卡。

  2.客观方面表现为以下四种妨害信用卡管理秩序的行为:

  (1)持有、 运输伪造的信用卡的,或者持有、运输伪造的空白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具体又分为两种情形:

  一是持有、运输伪造的信用卡,此种情形下构成犯罪原则上并无数量要求;

  二是持有、运输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要求行为人所持有、运输的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达到"数量较大"的标准。

  "伪造"的信用卡,不仅包括利用相应材料和技术手段仿造真信用卡制作的假信用卡,也包括在过期的、作废的、盗来的、捡来的等各种信息完整的真实信用卡上修改关键要素,如重新压印卡号、有效期和姓名,甚至对信用卡磁条重新写磁;或者是对非法获取的发卡银行的空白信用卡进行凸印、写磁,制成的假信用卡。

  (2)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所谓数量较大,是指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的数量较大,而不是信用卡内的授信额度数额较大。

  (3)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所谓身份证明,是指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护照等 用以证明信用卡申领人真实身份的文件、资料。违背他人意愿,使用他人身份证明申领信用卡的,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身份证明申领信用卡的,应当认定为"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需要注意的是,立法只是将"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行为人罪,因为这种方式表明行为人多有进行信用卡诈骗的故意;如果行为人在申领信用卡时提供的身份证明真实,只是在工资收人、财产状况等方面作了不实申报、提供了虚假证明的 (通常是为了获取较高授信额度则不能以犯罪论处。

  (4)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具有以上四种行为之一,同时符合其他条件的,即可构成本罪;实施两种以上行为的,仍只构成一罪,不实行并罚。

 

  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任何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单位不能成为本罪主体。

  4.主观方面出于故意。

  对于持有、运输伪造的信用卡包括伪造的空白信用卡的行为,立法特别提示必须以行为人"明知"为前提。如果确实不知道所持有、运输的是伪造的信用卡的,不能以犯罪论处。明知,包括确切知道和知道有可能。是否明知,不能仅以行为人的辩解为据;即使行为人否认,但根据其他相关证据足以推定其应当知道的,仍可认定其明知。对于其他几种行为立法虽未特别强调"明知",但根据刑法总则关于犯罪故意的规定,仍应以行为人"明知"为构成犯罪的条件。从犯罪动机和目的看,多是为了牟利,但这并非本罪的构成要件。

  三、认定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应当注意的问题

  1.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

  应当从主客观两方面把握罪与非罪的界限。

  (1)从客观方面看,持有、运输伪造的空白信用卡,或者非法持有他人的信用卡,数量未达到"较大"标准的,不能以犯罪论处。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的规定:

  A、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10张以上不满100张的,应当认定为"数量较大";

  B、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5张以上不满50张的,应当认定为 "数量较大"。

  因此,未达上述标准的,可不以犯罪论处。

  对于持有、运输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或者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行为,刑法第 177条之一虽未设定数量标准,但结合刑法总则第13条的规定,如果是初次实施此类行为,数量不大,情节显著轻微的,也不宜作为犯罪处理,而可交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罚或者批评教盲。

  (2)从主观方面看,如果行为人欠缺相应的犯罪故意,例如,确实不知道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购买的,或者因为疏忽而在申领信用卡时过失提供了他人的身份证明的,不能以犯罪论处。

  2.划清本罪与伪造金融票证罪的界限

  如上所述,本罪实质是伪造信用卡犯罪和信用卡诈骗犯罪的;立法规定本罪,主旨在于更加有效地打击和防范信用卡诈骗犯罪。如果能够 证实行为人所持有、运输、出售、为他人提供的伪造的信用卡是行为人自行或者伙同他人伪造的,则其行为属于伪造金融票证罪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牵连犯或者吸收犯,应以伪造金融票证罪论处。

  四、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刑事责任

  依照刑法第177条之一第1款规定,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司法机关在适用刑法第177条之一第1款规定处罚时,应当注意,"数量巨大"是本罪的加重处罚情节,包括:

  (1)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10张以上的;

  (2)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100张以上 的;

  (3)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50张以上的;

  (4)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10张以上的;

  (5)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10张以上的。

  (来源:《刑法罪名精释》,第四版,周道鸾、张军,人民法院出版社,20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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