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况下,股东可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

   根据《公司法》第22条第2、3、4款的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白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公司法》第二十二条 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分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