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为“小三”买房法院判赠与无效

   吉安市的刘女士,因丈夫王某为"小三”章某购买了一套商品住宅,委托著名律师将丈夫和"小三”一起告上法庭,要求确认他俩之间的赠与行为无效,并返还属于自己所有的夫妻共同财产32万余元。

   法院近日作出判决,支持刘女士的诉讼哀求。

   给"小三”购买商品房刘女士与王某系夫妻关系。

   2009年6月左右,王某与章某之间常常去来。

   2010年4月,王某和章某与某置业公司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共同购买了商品房一套,该房屋的预报登记状况信息显示,预购商品房权利人为王某和章某。

   《商品房预售合同》签订同时,王某先后从多家银行转账购买房屋。

   律师以为,刘女士与王某系夫妻关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王某擅自将夫妻共有的巨额财产赠与章某,该赠与行为无效,要求章某返还购房款。

   "小三”失落调解不成王某说,自己与章某确有去来,曾以双方名义购买了房屋,但所有购买该房屋的相关手续均系自己一人办理,预售合同上章某的签名也系自己代为签名,所有房款均系自己一人支付;自己和章某开始去来时,章某知道他有家庭,因妻子发现他和章某之间的不正常去来后,就不再与其去来;现因自己无法与章某取得联系,所以该房屋目前仍旧未能办理出房屋产权证。

   因为章某经法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导致调解不成。

   "小三”行为有悖道德法院以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

   被告王某用夫妻共同财产以两被告的名义购买房屋,严峻损害了原告的财产权益。

   被告章某明知被告王某有妻子,但仍旧保持与被告王某的不正常去来,其行为有违公序良俗原则。

   同时,被告章某取得房屋亦属非善意的取得,故被告王某以购买房屋的形式赠与被告章某房款的行为应属无效,因此,被告章某应返还不法取得的房款。

   现原告要求被告章某返还购房款,于法有据。

   被告章某经法院传票传唤后未到庭应诉。

   据此,法院做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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