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盗窃罪
被告人:郭某
辩护人: 蔡文明律师、郑燕燕律师
简要案情:
本案被告人郭某与被害人黄某系同单位同事,两人均住于单位宿舍不同房间。某月,被害人黄某因事出差,被告人郭某趁被害人不在单位,分三次潜入被害人房间,将被害人置于衣服、抽屉内的现金共计75000多元盗窃,并将钱赌博输光。
被害人黄某出差归来,发现钱被盗后,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报案当天晚上,被害人黄某见郭某神色可疑,质问是否郭某所盗,郭某心慌承认系自已盗窃。第二天公安机关在单位抓获被告人郭某,郭某对该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相关法律规定:
犯盗窃罪,数额达到7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应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
辩护要点:
该案南安市检察院起诉到南安市人民法院后,检察院认为郭某构成盗窃罪,应处3-4年有期徒刑。我们律师团队经研究后认为,被告人郭某在形迹可疑时向被害人承认犯罪行为,并且没有逃跑,直到第二天被公安机关拘留,应视为投案自首,且已退赃,建议减轻处罚,判处2-3年有期徒刑。检察院不认可被告人属于投案自首,认为最多只能属于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不能减轻处罚,应处3-4年有期徒刑。
判决结果:
本案经四次开庭,并两次提交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最后一审判决被告人郭某犯盗窃罪,投案自首成立,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被告人及其家属对判决结果满意,不再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