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给别人,却没让对方打借条,理由是“相信他,碍于情面”。日前,新昌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没有借条的民间借贷案件。法院依照双方之间的短信、电话录音和银行汇款凭证等证据,认定原被告民间借贷关系存在,最终判决被告丁某归还原告陈某30万元欠款。
原告陈某起诉称,2010年9月15日,丁某因公司资金紧张,向陈某借款30万元用于资金周转,由陈某直接汇入被告银行账户。由于当时原被告之间私交甚好,陈某也未要求丁某出具相应欠条。经陈某多次催讨后丁某仍未归还欠款,故陈某起诉至法院要求丁某归还借款30万元,并给付相应利息。
原告提供2010年9月15日中国农业银行汇款凭证一份,证明原告向被告提供了借款30万元之事实。
被告丁某承认收到原告30万元,但辩称该款项是陈某委托自己搞关系的费用,不是借款。
陈某提供了短信内容公证书,电话通话录音及录音整理稿各三份,证明被告明确表示同意归还原告30万元借款之事实。
被告丁某却说短信所显示的号码不是自己的。
陈某提供丁某的名片一张,证明该号码为被告丁某所有。
法院根据原告之前在宁波市一法院起诉时,被告在该法院“当事人地址确认书”中签名确认的联系号码为原告提供短信往来号码,结合庭审中被告陈述,认定该手机号系丁某在使用。
公证书载明的双方短信往来内容系原、被告间事实互发过的短信,主要内容是原告要求被告还款30万元,而被告也同意向原告还款的事实。
在电话录音的催讨过程中,原告明确要求被告出具借条,被告也同意出具借条,进一步证实了双方的借贷意思表示。
新昌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所提交的汇款凭证、短信证据和录音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认定原告所提交的证据形成了较为完整的证据链,双方借贷合意成立、原告也已实际交付款项,最终判决被告归还原告30万元欠款及相应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