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敲诈勒索罪
犯罪嫌疑人:李某翠
案号:(2022)泉安刑字第0120-0121号
辩护人:福建泉安律师事务所 刑事部律师
简要案情:
2020年7月至10月期间,犯罪嫌疑李某翠以手头上有被害人和李某翠老公郭某不正当男女朋友关系及被害人的裸照为由,以将其不正当男女朋友关系告诉被害人家人及将裸照散发出去为由,对被害人进行敲诈,后被害人通过微信支付宝多次转账给李某翠,总共5万元。2022年1月份,犯罪嫌疑人李某翠又以裸照为由,对被害人进行敲诈勒索3万元,后被害人报警,随后,犯罪嫌疑人李某翠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关押在看守所。
其亲属特聘请泉安刑事辩护律师团队作为李某翠的辩护律师。
办案过程:
接受委托后,我们首先到看守所会见了李某翠,当事人对案情的陈述如上所述,她已向公安机关表明愿意认罪认罚,之前她的家属已请了一个其它律师所的律师会见了她,之前的律师也是建议她积极退赃,争取被害人谅解从轻处罚。如果李某翠不幸被定罪,敲诈勒索数额5万元以上,即使认罪认罚加退赃,量刑也会在三年以上。
我们组织刑事部精英律师对案情集体讨论研究后,认为:李某翠不构成敲诈勒索罪,理由是李某翠不具有刑法意义上的非法占有为目的,虽采取过激方式索要财物,但不符合敲诈勒索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应当认定不构成犯罪。随即我们向公安机关提交书面的辩护意见书,建议撤销刑事立案,并立即释放犯罪嫌疑人李某翠。然公安机关不采纳我们的辩护意见,仍然认为李某翠构成敲诈勒索罪,不同意释放犯罪嫌疑人李某翠。
我们毫不气馁,在该案移送检察院审查批捕时,进一步向检察官递交了辩护意见书,并提交了相关的证据材料,建议检察院不予批准逮捕。
办案结果:
经过多次的沟通,我们的辩护意见得到检察院的采纳,检察院作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随后李某翠即被释放,后该案已撤销刑事立案。
相关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罪是指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敲诈勒索数额达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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