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黄某被某房产中介起诉“跳单付双倍佣金”案胜诉,无需支付分文佣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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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泉州市丰泽区某中介服务中心

  被告:黄某花,委托泉安律师代理应诉;

  案由:居间合同纠纷

  案号:(2017)闽0503民初4846号

  简要案情:

  被告黄某想要买一套房,到原告中介公司登记买家信息,原告中介公司安排被告到某小区看了一套房屋,在看房前,原告中介公司让被告黄某签了一份《看房委托书》。该委托书约定经中介公司带看的房产,被告黄某及其直系亲属均不能与业主私自交易,也不能通过其它中介公司与业主交易,否则双倍支付佣金。

  之后,原告中介公司发现被告黄某“跳单”,与业主私自达成交易,并办理该房过户登记手续。

  原告遂将被告黄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黄某双倍支付佣金,并支付诉讼费用。

  被告黄某慕名找到泉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应诉本案。

  办案经过:

  承办律师经过详细研究案件事实及相关证据材料后,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应予驳回。理由如下:《看房委托书》属于格式条款,排除了作为购房人的主要权利;作为居间人的原告,只有促成交易,才能要求支付报酬,本案原告并未促成交易……

  办案结果:

  法院采纳泉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意见,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附本案判决书节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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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闽0503民初4846号

  原告:丰泽区XX房产中介服务中心,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XXX店面。注册号码XXX。

  经营者:赖XX,住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XXX,北京XX(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XXX,北京XX(泉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黄某花,女,1980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文明,福建泉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燕燕,福建泉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丰泽区某鑫房产中介所,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XXXX。

  经营者:张XX。

  第三人:黄某亭,男,1958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

  原告丰泽区XX房产中介服务中心(以下简称XX中介)与被告黄某花、第三人丰泽区某鑫房产中介所(以下简称某鑫中介所)、黄某亭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中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XXX、XXX、被告黄某花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燕燕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某鑫中介所、黄某亭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XX中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黄某花支付双倍佣金10.2万元;2、由黄某花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7年5月11日,XX中介与黄某花签订一份《物业求购(求租)委托书》,委托书约定:黄某花欲购买房屋,委托XX中介为其寻找房源,佣金为房屋成交价格的1.5%,经XX中介带看的房产,黄某花及其直系亲属不会在看房后与业主私自交易,否则愿意承担双倍支付委托书所约定的佣金给XX中介。XX中介带着黄某花看了位于泉州市丰泽区中骏天峰XXX、XXX号房屋,黄某花当时说没看中。2017年6月9日,XX中介发现,黄某花绕开XX中介私下与中骏天峰XXX号的业主交易,成交价为人民币340万元。XX中介认为黄某花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支付双倍佣金给XX中介。

  ……

  本院认为,黄某花因购买房产需要,委托XX中介为其寻找合适的房屋,双方签订了《物业求购委托书》,双方之间存在居间合同关系。虽然黄某花与XX中介之间存在居间合同关系,XX中介的工作人员也曾带领黄某花看过诉争房屋,但黄某花曾向多家中介公司表示购房意愿,且同时在XX中介与某鑫中介所带领下分别看过诉争房屋,没有证据表明黄某花是通过非正当途径获取该房源信息,因此,作为买方的黄某花有权在多家中介公司中选择报价低、服务好的中介公司促成交易,该行为并不构成违约。第三人黄某亭只将其所有的诉争房屋委托某鑫中介所出售,黄某花据此选择与某鑫中介所促成交易。本案中XX中介虽然向黄某花提供了房源信息,但并没有最终促成交易,依法无权要求黄某花支付约定的中介费。黄某花已就诉争房屋的买卖支付相应的中介费用给促成交易的某鑫中介所,无需再次支付中介费用给XX中介。根据《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七条:“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的规定,XX中介请求判令黄某花支付双倍佣金10.2万元,于法无据,不予支持。黄某亭、某鑫中介所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与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丰泽区XX房产中介服务中心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2340元,减半收取1170元,由丰泽区XX房产中介服务中心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XX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赖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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