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上诉人):张某斌
案由:故意伤害(致人死亡)
案号:本案例根据(2019)泉安刑字0407号卷宗编写
辩护律师:福建泉安律师事务所 刑事部律师
简要案情:
被告人张某斌与刘某仕(已判刑)到某旅馆找人,因误入701房间与他人发生口角,后二人被拉出房间。因琐事两人又进入701房间与被害人张某印发生纠纷并扭打在一起,期间刘某仕持水果刀将被害人张某印捅伤致死。经法医鉴定,张某印系被他人用单刃锐器作用右胸部致右肺碎裂引起失血性休克而死亡。
作案后,被告人张某斌潜逃多年,近期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一审法院以被告人张某斌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宣判后,被告人张某斌不服,认为判得太重了。其家属慕名找到泉安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律师团队作为其二审辩护人。
办案经过:
我们接受委托后,到看守所会见了被告人张某斌,听取其对一审判决的看法,并为其起草刑事上诉状递交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经过认真阅卷研究后,我们依法向二审法院提交了辩护意见,从案件事实与法律规定充分论述了一审判决对被告人张某斌的判决不符合“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量刑畸重,应予改判的辩护意见。
二审判决结果: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采纳我们的辩护意见,改判被告人张某斌有期徒刑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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